01 / REGULATORY FRAMEWORK
主管机关与准入制度
立陶宛银行(Bank of Lithuania;全国性主管机关)
支付及汇款:支付机构牌照(非受限牌照可按欧盟规则跨境提供服务;受限牌照仅限立陶宛并受交易额上限约束)。仅现金外币买卖:货币兑换经营者列入公开名单的登记/列名制度,并非支付机构牌照。电子货币发行不属于支付机构牌照权限。
02 / REGULATORY DOSSIER
申请路径
仅现金外币买卖须申请列入货币兑换经营者公开名单;汇款、转账、收单等须申办支付机构牌照。非受限牌照初始资本按服务类别为2万、5万或12.5万欧元;受限牌照免最低初始资本但限境内及业务量。申请须提交公司治理、股东适格、经营计划和控制制度资料,获批前不得经营。
03 / REGULATORY DOSSIER
收购与控制权变更
收购现有公司不等于取得或转让牌照;先核实目标主体的牌照范围、限制及监管事项。支付机构合格持股的取得或增加须按适用程序事前通知并接受立陶宛银行评估;管理层变更另按规则报批或通知。货币兑换经营者的合格股东及负责人亦受资格审查。不要以交易交割替代监管程序。
04 / REGULATORY DOSSIER
持续合规与维护
非受限机构须持续满足自有资金要求(计算值与最低初始资本取高)。直接收取客户资金须隔离存放、投资低风险资产,或提供保险/担保;并维持治理、内控、AML/CFT及监管申报。受限牌照月均交易额不得超300万欧元且限立陶宛经营;兑换经营者须持续符合列名条件。
官方来源 · 已打开核实Bank of Lithuania — Authorisation of Payment Institutions ↗Bank of Lithuania — Currency Exchange Operators ↗Bank of Lithuania — Prudential Requirements and Ratios for Payment Institutions ↗
公开资料核实截至2026年10月12日;本页是一般资料,不构成当地法律意见、获批承诺或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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